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調字第542號

原告 楊明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芳宜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起訴狀僅載被告「劉芳宜」,本院依職權查詢同名者多達65筆,致本院無法確認被告當事人能力。故原告應提出被告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或提出可供確認其年籍之證據資料。以利本院確認被告當事人能力及訴訟文書之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許秋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