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劉季洪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9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裁定如下:
主文劉季洪犯恐嚇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劉季洪犯恐嚇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劉季洪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9月24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9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8年6月2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1月4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59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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