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41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巷36債務人乙○○○
巷36債務人甲○○

一、㈠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叁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
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
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 萬山 於民國87年間至民國90年間邀同債務人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3萬0,088元整(其中,甲○○、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7萬5,530元整;甲○○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7萬7,202元整;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7萬7,35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其中1至2筆為半年繳,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期;3至6筆為月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 周萬山 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6萬0,028元整(其中,甲○○、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3萬2,815元整;甲○○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4萬9,857元整;乙○○○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7萬7,35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141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周│自民國9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2815│ 鍾秀容 ,陳│月1日起││一│││元│萬山││││├──┼───┼─────┼──────┼──────┼───────┤│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49857│萬山│月1日起││二二八│││元│││││├──┼───┼─────┼──────┼──────┼───────┤│3│新臺幣│乙○○○,│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77356│丙○○│月1日起││二二八│││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周│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815│鍾秀容,陳│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萬山│││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857│萬山│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7356│丙○○│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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