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011號聲請人 吳蕙如 (即 吳思温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或陳報為何遺產分割協議書股票總股數(1273股)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1985股)?
二、請陳報被繼承人姓名為何?究為「 吳思溫 」?抑為「吳思温」?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聲請狀記載之聲請人姓名。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吳思温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