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267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雪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呂綺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