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0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仁宗 │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捌仟壹佰元│DA0四八七四三│││││巿第一信用合作社大│││七│││││竹分社│││││├─┼─────────┼─────────┼───────────┼────────┼────────┼──┤│2│ 李長裕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肆仟伍佰元│FB六一一三一三│││││社觀音亭口分社│││五││├─┼─────────┼─────────┼───────────┼────────┼────────┼──┤│3│ 陳國杉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壹萬肆仟元│FA0九六二八四│││││社營業部│││四││├─┼─────────┼─────────┼───────────┼────────┼────────┼──┤│4│ 陳淑梅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陸仟柒佰伍拾元│0000000│││││和美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