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榮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贓物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9月
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