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2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暐誠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晉田 相對人即債務人浩崴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項昌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