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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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劉君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955元,應徵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99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秀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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