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被告0000甲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8號),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