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黃明豊 被告 楊汶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張景翔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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