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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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杰儒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速偵字第7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溫杰儒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XBOX360」遊戲主機壹臺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重製光碟共拾伍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溫杰儒明知「三國無双」(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koei」(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均經日商光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光榮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另「KT」(商標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商標圖樣,亦經日商光榮特酷摩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日商光榮特酷摩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日商光榮公司及日商光榮特酷摩公司並將商標權專屬授權予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使用,分別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電視遊樂器及電腦遊樂器軟體等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又明知「真三國無双5」、「真三國無双5EMPIRES」、「真三國無双7」、「真北斗無双」、「無双OROCHI2」遊戲光碟透過「XBOX360」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後,在電視螢幕均會出現「三國無双」、「koei」或「KT」之商標圖樣,足使消費者誤認該遊戲光碟係臺灣光榮公司所生產、發行、銷售,且明知如附表所示之「XBOX360」電視遊樂器主機使用之遊戲軟體,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亦不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持有。詎溫杰儒竟基於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1年間【原聲請書記載為:自民國100年起,應予更正】,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住處,接續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大陸地區某不詳網站,下載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3至15所示之電腦遊戲程式,再將之重製、燒錄於光碟,而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3至15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編號2所示未經臺灣光榮公司授權或同意而擅自重製之盜版遊戲光碟。復基於意圖散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而持有暨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之犯意,於103年10月30日18時4分許,在上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帳號「qw00000000」,刊登販賣二手「XBOX360」遊戲主機1臺連同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共15片之訊息,欲以新臺幣5,5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而以此方式侵害前述著作財產權與商標專用權。嗣為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執行主任 楊文華 發現後報警處理,並會同員警喬裝顧客相約於103年11月3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易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XBOX360」遊戲主機1臺及如附表記載之盜版遊戲光碟共15片。
㈡、案經臺灣光榮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要目:
㈠、被告溫杰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於警詢之指訴。
㈢、鑑識報告書1份、商標公報2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3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1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
1份、遊戲光碟封面照片10張、查獲及勘驗照片共51張,且有扣案之「XBOX360」遊戲主機1臺及如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共15片等足資佐證。
㈣、據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查本件查獲經過,係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會同員警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其刊登於拍賣網頁上、與扣案盜版遊戲光碟15片一併販售之二手「XBOX360」遊戲主機,告訴代理人及員警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係為求查緝犯罪、人贓俱獲而佯稱購買,於形式上雖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是被告該次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未達既遂之程度,然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並未對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未遂行為加以處罰,是被告所為,應認係「意圖散布而持有」。
㈡、承上,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暨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至本件聲請意旨稱以:被告所為係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光碟罪嫌及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等語,均容或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所引用起訴法條之條項均相同,僅罪名不同,本院仍得予審理並依前揭各罪名論處,亦無適用法條變更之問題,均附此說明。
㈢、又,被告以持有之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且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著作財產權人與商標權人之權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
3項前段、第2項之罪名論處。
㈣、再,被告所犯前揭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等,其犯罪時間、手段方式均屬相異,且可資區別,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復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光碟重製物,損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法益,惟其素行良好,且係因拍賣二手商品而觸法,與一般商業經營販賣仿冒品之規模仍屬有別,兼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扣案之「XBOX360」遊戲主機1臺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重製光碟共15片,均係被告本件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依該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併予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未就前開「XBOX360」遊戲主機1臺併為宣告沒收乙節,容有疏漏,茲敘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商標法第9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遊戲光碟名稱│片數│著作財產權人│備註│├──┼──────────┼──┼───────────┼────┤│1│真三國無双5│1│臺灣光榮公司(經告訴)│詳參速偵│├──┼──────────┼──┼───────────┤卷第18頁││2│真三國無双5EMPIRES│1│臺灣光榮公司(經告訴)│之鑑識報│├──┼──────────┼──┼───────────┤告書、第││3│真三國無双7│1│臺灣光榮公司(經告訴)│30至37頁│├──┼──────────┼──┼───────────┤之勘驗照││4│真北斗無双│1│臺灣光榮公司(經告訴)│片。│├──┼──────────┼──┼───────────┤││5│無双OROCHI2│1│臺灣光榮公司(經告訴)││├──┼──────────┼──┼───────────┤││6│拳皇13│1│SNK公司(未經告訴)││├──┼──────────┼──┼───────────┤││7│刺客教條3│1│UBISOFT公司(未經告訴││││││)││├──┼──────────┼──┼───────────┤││8│中古英雄│1│JOWOOD公司(未經告訴)││├──┼──────────┼──┼───────────┤││9│火影終極風暴世代│1│BANDAINAMCOGAMES公司││││││(未經告訴)││├──┼──────────┼──┼───────────┤││10│火影忍者3│1│BANDAINAMCOGAMES公司││││││(未經告訴)││├──┼──────────┼──┼───────────┤││11│NBA2K12│1│2KSPORTS公司(未經告││││││訴)││├──┼──────────┼──┼───────────┤││12│NBA2K11│1│2KSPORTS公司(未經告││││││訴)││├──┼──────────┼──┼───────────┤││13│快打旋風4│1│CAPCOM公司(未經告訴)││├──┼──────────┼──┼───────────┤││14│黑暗之心│1│BANDAINAMCOGAMES公司││││││(未經告訴)││├──┼──────────┼──┼───────────┤││15│七龍珠2│1│BANDAINAMCOGAMES公司││││││(未經告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