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家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閱覽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繼字第三三二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楊新乾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並經聲請人核准,而被繼承人累計截止至民國103年12月27日,業已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91,308元,惟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在案(103年度司繼字第332號),聲請人為行使債權,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本院家事庭函(以上均為影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單月帳戶資料查詢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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