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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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棓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40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王棓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4408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1440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