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04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江錦華 相對人 李厚德
張春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厚德、張春碧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李厚德向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8年7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李厚德於①87年8月28日②84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①8,0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7年8月28日②104年8月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889,4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借款還款明細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271│建│86.6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李厚德│└──────────────────────────────┘┌─────────────────────────────────────────┐│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樓│計│位││├──┼─┼──────┼────┼────┼─┼─┼─┼─┼─┼─┼─┼─┼───┤│001│56│台南市新化區│台南市新│4層樓房│50│72│72│72│9.│21│29│平│全部│││2│中山路256號│化區新音│鋼筋混凝│.0│.4│.4│.4│05│.8│8.│方││││││段271地│土造│5│7│7│7││1│32│公││││││號│││││││││尺││├──┴─┴──────┴────┴────┴─┴─┴─┴─┴─┴─┴─┴─┴───┤│所有權人:相對人李厚德、張春碧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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