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1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9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1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5月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上訴期間應於97年5月21日期滿(含在途期間2日),竟遲至同年5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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