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度鑑字第8758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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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鑑字第875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五八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台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甲○○記過二次。
事實台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稱:
被付懲戒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其判決情形如次:
甲○○與 張錦華 二人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一年間起,先後在台中市○○街○○○號三樓 張女 住處及其他不定地點姦淫多次,迨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張女住處為 杜員 之妻 楊玲華 報警查獲。
經核被付懲戒人右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起訴書、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函及繳納罰金收據等影本各一件附卷為證。
被付懲戒人甲○○未提出申辯。
理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台中市警察局警佐,自八十一年間起,先後在台中市○○街○
○○號三樓張錦華住處及其他地方與之通姦多次,並生有一女,嗣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凌晨,在張女住處為杜員之妻楊玲華報警查獲等情,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有該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七二六號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函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俱明。查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不知潔身自愛,有配偶仍與人通姦,核其行為放蕩失檢,除犯刑法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金經昌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鍾淑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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