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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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44號原告 林千聿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105元,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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