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徐惠貞 被告 陳政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申惟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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