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李宗 被被告 林銀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74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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