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16號上訴人 宋天賜
鄭來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0,000元(計算式:
660,000元+500,000元=1,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