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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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68號聲請人 蔡瑞芳 (即財團法人臺灣防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防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防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防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防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90年10月29日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6冊、第17頁第2447號)。茲因財團法人臺灣防盲基金會為修正業務範圍、刪除董事連選連任之限制、刪除常務董事職位及相關規範及增設監察人,乃提請第6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議,變更捐助章程第3、6、7、8、11、12及1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陳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嗣經衛生福利部於106年9月4日以衛部醫字第1061666309號函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6年7月24日第6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6年9月4日衛部醫字第1061666309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防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范國豪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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