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 許順興 被告 陳淑華
廖梓淮 王台鳳 胡曉雲 游敬恆 陳昭惠 廖融坤 沈慧賢 王傳媺 吳盛源 吳思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 律師被告 陳毓珍 訴訟代理人 陳鳳嬌 複代理人吳錫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