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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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子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案外人 陳淑凉 位於高雄縣岡山鎮貿易十村一五九號住處,竊取原告核發予案外人陳淑凉使用之信用卡二張(卡號詳如附表一至二所示)後,夥同共犯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女子,連續於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特約商店,使用上開二張信用卡消費,並在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案外人陳淑凉之署名,而使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係案外人陳淑凉本人刷卡消費,而交付所出售之物品,致使原告誤認係信用卡持卡人陳淑凉所消費,而墊付消費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六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元,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案外人陳淑凉接獲原告寄發之帳單,始知上情,而被告涉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六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元,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竊取案外人陳淑凉之信用卡,亦未冒名盜刷案外人陳淑凉之信用卡,自不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任。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女子,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未經案外人陳淑凉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持陳淑凉所有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信用卡,連續於附表一至二所示時間、地點,冒用「陳淑凉」名義盜刷信用卡詐取六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元款項之事實,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是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遭盜刷金額六萬九千四百七十三元,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即原告最後一筆消費款實際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附表一:
陳淑凉所有之誠泰銀行之JCB信用卡(卡號:三五六○─六七五七─四三四六─四六○九號)┌─┬────────┬───────────┬─────┬───┬───┐│編│時間│地點│消費金額│偽造之│偽造之││號│││(新臺幣)│文書│署押│├─┼────────┼───────────┼─────┼───┼───┤│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高雄縣○○鄉○○路○號│七千元│簽帳單│陳淑凉│││十六日十五時四十│臺灣大哥大梓官店││一式二││││一分許│(世達通訊行)││聯││├─┼────────┼───────────┼─────┼───┼───┤│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同右│一萬元│簽帳單│陳淑凉│││十七日十六時九分│││一式三││││許│││聯││├─┴────────┴───────────┼─────┴───┴───┤│合計│一萬七千元│└──────────────────────┴─────────────┘附表二:
陳淑凉所有之誠泰銀行之威士普信用卡(卡號:四五七九─七六二七─三四七六─四○○三號)┌─┬────────┬───────────┬─────┬───┬───┐│編│時間│地間│消費金額│偽造之│偽造之││號│││(新臺幣)│文書│署押│├─┼────────┼───────────┼─────┼───┼───┤│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高雄縣○○鄉○○路○號│五千元│簽帳單│陳淑凉│││十五日十二時二十│臺灣大哥大梓官店││一式二││││二分許│(世達通訊行)││份││├─┼────────┼───────────┼─────┼───┼───┤│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高雄縣○○鄉○○路○號│七千元│簽帳單│陳淑凉│││十九日十七時十三│臺灣大哥大梓官店││一式二││││許│(世達通訊行)││份││├─┼────────┼───────────┼─────┼───┼───┤│三│九十一年十一月三│高雄縣○○鄉○○路○號│一萬五千元│簽帳單│陳淑凉│││十日十六時二十一│臺灣大哥大梓官店││一式三││││分許│(世達通訊行)││份││├─┼────────┼───────────┼─────┼───┼───┤│四│九十一年十二月二│高雄市○○○路○○○號│二萬零五百│簽帳單│陳淑凉│││日十八時十三分許│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三十八元│一式二││├─┼────────┼───────────┼─────┼───┼───┤│五│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同右│四千九百三│簽帳單│陳淑凉│││四日十九時三分許││十五元│一式二│││││││份││├─┴────────┴───────────┼─────┴───┴───┤│合計│五萬二千四百七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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