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3年10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3年度催字第146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天民┌───────────────────────────────────────┐│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簡雪紅 │第一商業銀行│93年8月30│500,000元│TB579913│││││北桃分行│日││3││└─┴─────┴──────┴─────┴──────┴────────┴──┘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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