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女四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一一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尚凡影視社」之實際負責人,明知「震撼教育」(TRAININGDAY)、「瞞天過海」(OCEAN'SELEVEN)、「 哈利波特 :神秘的魔法石」(HARRYPOTTER&THECHAMMEROFSECRETS)等電影視聽著作,係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圖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一樓,負責人為 盧素華 )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竟意圖出租營利,先自姓名年籍不詳之外務員處買受單支正版光碟、錄影帶充作來源母片後,未經巨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自購之燒錄機(含燒錄軟體)燒錄在空白光碟片及錄影機翻錄之方式,擅自重製前揭視聽著作,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前開「尚凡影視社」架上陳列,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八十元之價格,出租上揭重製物予不特定之顧客。嗣於同日晚間七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非法重製之「震撼教育」、「瞞天過海」VCD影音光碟片共五片、「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石」錄影帶一捲等物,經巨圖公司委由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巨圖公司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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