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健浤 即中港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萬1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