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源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瑋霖 訴訟代理人 陳可榆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喜霖行有限│台灣企銀錦│106年1月31日│114,394元│AE0000000││││公司 黃曼 │和分行│││││││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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