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李股 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茲甲○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