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1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廖宜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家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柒仟 陸佰 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