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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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95號聲請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勳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沛琪郭盧 金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鍾沛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暨相對人郭盧金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1445地號、1446地號之最新土地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鍾沛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郭盧金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阡好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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