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4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藍玉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春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6777建號建物之第「三」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陳春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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