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155號債權人 林明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錦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溢收葬儀費之單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