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828號債權人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債務人 曾中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拾叁萬零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