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明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則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江明雄前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3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8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9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犯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等7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以98年度聲字第3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其於民國97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7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5月25日。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3月16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5562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