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5月6日起至134年5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甲○○於94年5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700,000
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4年5月16日止,約定自94年5月16日起至97年5月16日止,按月付息,自97年5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僅繳納至①97年5月15日②97年9月15日止之利息及攤還本金14,321元,尚欠本金4,685,6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甲○○已於96年2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借據影本2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75-76│建│62.31│全部│├──┼───┼────┼───┼────┼─┼────┼────┤│002│臺南縣│永康市○○○段│1075-77│建│263.06│18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9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4│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5層樓房│45│42│41│40│19│6.│19│平│鋼筋│26│平│全部│││80│忠孝路76巷26│康市永仁│鋼筋混凝│.2│.8│.7│.8│.0│80│6.│方│混凝│.8│方│││││弄1號│段1075-7│土造│7│8│3│3│4││55│公│土造│1│公││││││6地號│││││││││尺│││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