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80號聲請人誠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慧毓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一)所載之支票准予公示催告。
附表(二)所載之支票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壹、關於附表(一)支票遺失部份: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一)之支票於民國103年
7月2日遺失,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貳、關於附表(二)部分: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二)之支票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支票付款地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主營業所設在屏東縣屏東市,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103年度司催字第58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誠鎰企業有限│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25,000元│103年7月26日│QA0000000││││公司││業銀行小港│8│││││││││分行││││││├──┼──────┼─────┼─────┼──────┼────────┼───────┼──────┼───┤│002│誠鎰企業有限│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48,000元│103年7月28日│QA0000000││││公司││業銀行小港│8│││││││││分行││││││├──┼──────┼─────┼─────┼──────┼────────┼───────┼──────┼───┤│003│誠鎰企業有限│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81,200元│103年8月13日│QA0000000││││公司││業銀行小港│8│││││││││分行││││││├──┼──────┼─────┼─────┼──────┼────────┼───────┼──────┼───┤│004│誠鎰企業有限│空白│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88,400元│103年7月9日│BA0000000││││公司││行後庄分行│8│││││└──┴──────┴─────┴─────┴──────┴────────┴───────┴──────┴───┘┌────────────────────────────────────────────────────────┐│附表(二):103年度司催字第58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5│誠鎰企業有限│空白│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0│418,000元│103年7月5日│AG0000000││││公司││行屏東分行│106│││││├──┼──────┼─────┼─────┼──────┼────────┼───────┼──────┼───┤│006│誠鎰企業有限│空白│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0│147,900元│103年7月9日│AG0000000││││公司││行屏東分行│106│││││├──┼──────┼─────┼─────┼──────┼────────┼───────┼──────┼───┤│007│誠鎰企業有限│空白│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0│267,000元│103年7月23日│AG0000000││││公司││行屏東分行│106│││││├──┼──────┼─────┼─────┼──────┼────────┼───────┼──────┼───┤│008│誠鎰企業有限│空白│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0│375,680元│103年7月25日│AG0000000││││公司││行屏東分行│106│││││├──┼──────┼─────┼─────┼──────┼────────┼───────┼──────┼───┤│009│誠鎰企業有限│空白│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0│265,300元│103年7月27日│AG0000000││││公司││行屏東分行│106│││││├──┼──────┼─────┼─────┼──────┼────────┼───────┼──────┼───┤│010│誠鎰企業有限│空白│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0│324,500元│103年7月30日│AG0000000││││公司││行屏東分行│106│││││├──┼──────┼─────┼─────┼──────┼────────┼───────┼──────┼───┤│011│誠鎰企業有限│空白│永豐商業銀│000000000000│500,000元│103年8月15日│AG0000000││││公司││行屏東分行│106│││││└──┴──────┴─────┴─────┴──────┴────────┴───────┴──────┴───┘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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