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劉家政 住新北市○○區○○街1被告 張文樹 住新北市○○區○○街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黃愛真法官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敏菁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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