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445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告 吳連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445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告 吳連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