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26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篤興
法定代理人 涂凱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26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兼
法定代理人 蔡篤興
法定代理人 涂凱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六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