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5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5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隆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7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