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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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050號聲請人蘇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憶玲 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之聲請人姓名乃依據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之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所載,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允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