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3號上訴人臺灣盛發生鮮農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鼎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廈門輔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048元(計算式:979,797.51元人民幣×起訴時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匯率4.403≒4,314,0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5,652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
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李昭彥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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