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35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瑞國 即久安工程行、
廖新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5,4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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