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5號原告 洪逸涵 被告 陳淯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犯罪受損害之人於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時,應移送該地方法院民事庭依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之,修正後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9點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依上開說明,應依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而為初審裁判,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000年0月下旬某日許,在其屏東縣屏東市廣興98之2號住處1樓外,將其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銀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正」之不詳人士,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人士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嗣該不詳人士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於111年4月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鴻達Lambert」向原告佯稱:投資比特幣手續費較便宜,惟須連結投資網站「FUEX」做實名制登記云云,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111年6月2日14時59分許,匯款1萬元至上開中信帳戶中,旋並遭人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1萬元之損害。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判決,認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從一重而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論處,並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在案。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如數賠償其所受之損害1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以前揭交付本案中信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1萬元損害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無誤,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萬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1萬元,一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本院卷附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0號卷第6頁參照)之翌日即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萬元,及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兩造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郭欣怡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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