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楊淳伃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7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7年3月6日本人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可稽,乃遲至107年6月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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