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00號原告 賴清露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被告 陳伯宏 法定代理人 陳毅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同區段12133建號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1,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地價現值52000元/㎡〈59+23〉㎡1/2+房屋課稅現值〈339500+58500〉元1/2=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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