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紫羚 (原名 洪月英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