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18號原告 廖金生 被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