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上訴人 簡清祺 被上訴人 周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2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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